案件回顾:
康至德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淳美(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5871392A号第5类“CHUN BEAUTY" 商标在“性欲抑制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淳美(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5日至2023年12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淳美(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淳美(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微信宣传截图、代工购销合同及收据、捐赠确认函、宣传海报、微信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性欲抑制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5871392A号第5类“CHUN BEAUTY" 注册商标,原第25871392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