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刘林鑫第13063155号第9类“尼尔诺”商标在“1.电子芯片; 2.电动调节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刘林鑫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刘林鑫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3063155号第9类“尼尔诺”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刘林鑫第13063155号第9类“尼尔诺”商标在“1.电子芯片; 2.电动调节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0631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