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内特拉茶叶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032576号第30类“NUTRAMAX”商标在“1.茶; 2.茶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长沙启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介绍、官网截图、产品手册、荣誉证书、甜茶提取物等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装箱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茶; 2.茶饮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032576号第30类“NUTRAMAX”商标在上述商品_上的注册,原第70325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