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韩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任智君第22749266号第43类“图形”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任智君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任智君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2749266号第43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2749266号第43类“图形”商标,原第2274926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