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重庆永洋电器有限公司第13011198号第11类“永洋”商标在“风扇(空气调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重庆永洋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06日至2023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重庆永洋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3011198号第11类“永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011198号第11类“永洋”商标,原第130111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