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宪对其注册在1类的7049549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6073241号引证商标已于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3348号关于关于第16073241号第1类"靓车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流程上尚未显示其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靓车e族”商标在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049549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