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杭州蔡氏眼镜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巨腾凯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蔡正月第31970555号第35类“ 蔡氏光明”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蔡正月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21日至2023年09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蔡正月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蔡正月提供的门店照片、验光处方单、施工合同、采购眼镜发票、广告物料制作收据、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发票、朋友圈宣传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1970555号第35类“蔡氏光明”注册商标,原第319705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