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冬去春来文化有限公司第18308542号第44类“春冬去春来”商标在“保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冬去春来文化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1日至2023年06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冬去春来文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8308542号第44类“春冬去春来”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308542号第44类“春冬去春来” 商标,原第183085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