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合肥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第18119155号第30类“永洋”商标在“1.茶; 2.谷粉制食品; 3.冰淇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合肥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8月11日至2023年08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合肥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宗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合肥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单、销售发票、原料购买发票等证据中仅照片、销售单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茶; 2.谷粉制食品;3.冰淇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合肥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第18119155号第30类“永洋”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81191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