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羽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6905023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13922956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极其不稳定,官网最新流程显示2023年04月06日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排版送达公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结束。若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生效,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现申请人特在本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中止审理,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商标标识“羽翔”取申请人自身企业字号,注册为自主商标进行使用,同样是对申请人先前已注册“羽翔云”、“羽翔羽”品牌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在对“羽翔”品牌的长期宣传设计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905023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