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刘晓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州品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25259594号第33类“狂彪”商标在“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州品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23日至2023年03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州品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5259594号第33类“狂彪”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5259594号第33类“狂彪”商标,原第2525959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