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德润众合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21855770号第43类“维拉派”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德润众合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5月30日至2023年05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德润众合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1855770号第43类“ 维拉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1855770号第43类“维拉派”商标,原第2185577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