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喜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第7998851号第4类“车博士”商标在“皮革保护剂(油和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4月14日至2023年04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7998851号第4类“车博士”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998851号第4类“ 车博士”商标,原第79988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