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喜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第7995418号第1类“车博士”商标在“1.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 2.汽油净化添加剂; 3.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4.防冻剂; 5.燃料 节省剂; 6.刹车液; 7.填漏剂; 8.起动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4月14日至2023年04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7995418号第1类“车博士”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车博士国际有限公司第7995418号第1类‘ “车博士”商标在“1.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 2.汽油净化添加剂; 3.汽 车燃料化学添加剂; 4.防冻剂; 5.燃料节省剂; 6.刹车液; 7.填漏剂; 8.起动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79954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