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华伟臻享(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捷诺克股份有限公司第6079564号第35类“GIANTLOK”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捷诺克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05日至2023年06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捷诺克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6079564号第35类“GIANTLOK”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6079564号第35类“GIANTLOK”商标,原第607956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