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被撤销或做出无效宣告以后就不能继续使用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之所以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本来就是因为可能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在宣告商标无效的同时可能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不规范使用商标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包括商标侵权、商标失效、罚款、法律责任和商业信誉受损等。企业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在商标使用和维护方面保持高度的规范性和责任感,以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和品牌形象。
案例展示: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千岛湖”商标于1998年0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01月13日,后续展至2028年01月13日。注册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14290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矿泉水(饮料),纯净水,汽水,果汁,苏打水。“千岛湖佳源”商标于2014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注册人建德市佳源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283969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配料,啤酒,苏打水。2019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商评字[2019]第0000301576号),该商标与“千岛湖”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裁定在除“矿泉水配料、啤酒”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2015年12月16日,建德市佳源饮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当事人生产“千岛湖佳源”桶装水,同时将“千岛湖佳源”商标授权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称其印制约100万张“千岛湖佳源®”商标标签,用于生产桶装饮用水。2019年12月11日因“千岛湖佳源”商标被无效宣告,当事人停用“千岛湖佳源”商标,并剩余约2500张标签未使用。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再次使用库存的“千岛湖佳源®”商标标签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截止检查之日,共计生产900桶(包括现场的256桶饮用水),剩余“千岛湖佳源®”标签1500张。上述饮用水售价为3元/桶,经营额合计27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千岛湖佳源”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千岛湖佳源®”标签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的行为,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使用的“千岛湖佳源®”标签完整包含了“千岛湖”商标的文字,构成了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千岛湖佳源®”标签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同时,侵犯了“千岛湖”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根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桶装饮用水256桶及标签1500张;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梦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处罚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此案件违反了关于商标权利的维护与侵权制裁的重要条款。该规定对于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一规定还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完善和实施,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商标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使得商标权利人能够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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