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华伦医疗用品( 深圳)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ARCOFIL S.A. 第G1368307号第42类“图形”商标在“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ARCOFIL S.A.在收 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ARCOFIL S.A.在指定 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1368307号第42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G1368307号第42类“图形”商标,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