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燕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长春市热土商贸有限公司第17058333号第29类“森寻味”商标在“食用燕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长春市热土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07日至2023年03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长春市热土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058333号第29类“森寻味”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058333号第29类“ 森寻味”商标,原第170583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