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喜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吴海燕第9327332号第12类“孚美特FOMET”商标在“车辆座套”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吴海燕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22日至2023年03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吴海燕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327332号第12类“孚美特FOME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327332号第12类“孚美特FOMET" 商标,原第93273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