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3年03 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高胜参第36296361号第30类“ 东北冰糕大叔”商标在“冰淇淋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高胜参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02日至2023年03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高胜参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6296361号第30类“东北冰糕大叔”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6296361号第30类“ 东北冰糕大叔”商标,原第362963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