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麦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王飞龙第26472298号第35类“优麦嗨购”商标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飞龙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1月30日至2023年01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王飞龙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6472298号第35类‘优麦嗨购”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王飞龙第26472298号第35类“优麦嗨购”商标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64722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