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贵州拾贰匠坊酒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贵州省仁怀市红粱液酒业有限公司第24942645号第33类“拾贰匠”商标在“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贵州省仁怀市红粱液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2月09日至2023年02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贵州省仁怀市红粱液酒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4942645号第33类“ 拾贰匠”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4942645号第33类“拾贰匠”商标,原第249426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