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徐国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邱明第21300874号第43类“马天尼”商标在“酒吧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邱明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邱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1300874号第43类“马天尼”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1300874号第43类“马天尼”商标,原第2130087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