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安徽中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山东道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20146613号第7类道尔机械DAOER SHANDONGDAOERJIXIESHEBEIYOUXIANGONGSI”商标在“酿造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山东道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12月0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山东道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0146613号第7类“道尔机械DA0ER SHANDONGDAOERJIXIESHEBEIYOUXIANGONGSI”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0146613号第7类“道尔机械DAOER SHANDONGDAOERJIXIESHEBEIYOUXIANGONGSI” 商标,原第201466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