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喜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文昌华燕椰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第16073241号第1类“靓车族”商标在“1.过滤材料(化学制剂); 2.过滤材料(植物质); 3.工业用化学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文昌华燕椰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22日至2023年03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文昌华燕椰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6073241号第1类“靓车族”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文昌华燕椰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第16073241号第1类“靓车族”商标在“1.过滤材料(化学制剂); 2.过滤材料(植物质); 3. 工业用化学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60732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