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徐国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潮州市湘桥区天妮寝饰用品厂第1 1343302号第35类“玛天妮”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潮州市湘桥区天妮寝饰用品厂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潮州市湘桥区天妮寝饰用品厂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343302号第35类“玛天妮”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343302号第35类“玛天妮”商标,原第113433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