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东莞市高美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第G1261940号第11类 “KAPEGO LED” 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尤其是电子控制的照明设备和照明装置,尤其是采用LED发光二极管技术的”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在收 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7月29日至2022年07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1261940号第11类“KAPEGO LED”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G1261940号第11类“KAPEGO LED”商标,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