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佳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第27625223号第37类“众行+”商标在“1汽车保养和修埋; 2.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 3.运载工具上光服务; 4.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 5.运载工具保养服务; 6.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 7.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 8.运载工具清洗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9月17日至2022年09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7625223号第37类“众行+”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第27625223号第37类“众行+”商标在“1.汽车保养和修理; 2.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 3.运载工具上光服务; 4.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 5.运载工具保养服务; 6.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 7.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 8.运载工具清洗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762522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