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深圳世纪盛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张若光第13155772号第11类“世纪盛春”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张若光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张若光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3155772号第11类“世纪盛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撒销张若光第13155772号第11类“世纪盛春”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1557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