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蓝田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9类的6428298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第64282981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01、02、05、06、07、08、11、12小组:肉,腌制鱼,腌制蔬菜,腐乳,酱菜,蛋,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7小组“奶”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01、02、05、06、08、11、12小组“肉,腌制鱼,腌制蔬菜,腐乳,酱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引证商标7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瑶苑良品及图”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联合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28298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