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东莞市高美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DEKO -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第G944012号第11类“KAPEGO”商标在“照明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DEKO- 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在收 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18日至2022年04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DEKO-LIGHT ELEKTRONIK-VER TRIEBS GMBH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944012号第11类“KAPEGO”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G944012号第11类“KAPEGO”商标,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