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程正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08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刘长梅第21178046号第19类“圣博罗杰科”商标在“胶合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刘长梅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03日至2022年08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刘长梅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1178046号第19类“圣博罗杰科”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1178046号第19类“圣博罗杰科”商标,原第211780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