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潘婷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盛思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第7257320号第9类“E2COME”商标在“1.可视电话; 2.手提电话; 3.手提无线电话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盛思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30日至2022年08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盛思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7257320号第9类“E2COM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深圳盛思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第7257320号第9类“E2COME”商标在“1.可视电话; 2.手提电话; 3.手提无线电话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725732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