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麦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谢灶辉第30656703号第35类“一品优麦”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谢灶辉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 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谢灶辉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30656703号第35类品优麦”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谢灶辉第30656703号第35类“一品优麦”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306567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