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1日向商标局中请撤销杭州密迩科技有限公司第24417127号第42类“蜜码MI BADGE”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维护; 2.数据加密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杭州蜜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杭州蜜迩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4417127号第42类“蜜码MI BADGE”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杭州蜜迩科技有限公司第24417127号第42类“蜜码MI BADGE”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维护; 2.数据加密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44171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