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星狮有限公司第7511124号第30类“ALIVE”
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星狮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16日至2022年08 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星狮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7511124号第30类“ALIV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511124号第30类“ALIVE”
商标,原第75111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