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北京启翔物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第7256948号第30类“大泉湖”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 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盱眙县嘉德广告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7256948号第30类“天泉湖”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入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256948号第30类“天泉湖”商标,原第7256948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