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冯晓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第G1228292号 第9类“HUGO BOSS”商标在“手机壳”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5月27日至2022年05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 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提供的BOSS南京德基店铺重装开业报道、亚马逊商品页面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手机壳”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HUGO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第G1228292号第9类“HUGO BOSS”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