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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58601032号“龙图醉”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山西皓海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5860103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第20268378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

服务介绍

山西皓海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5860103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20268378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并且,该引证商标注册人“湖南麟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已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已经无法在撤三程序中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该商标将因撤销无效,因此,其不宜再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更不应再作为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龙图醉”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860103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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