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雅鑫家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0类的61509403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显著性上差异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经查询,第17407002号引证商标1的注册人“东莞市爱格斯家具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且该商标并未转让,因此引证商标1处于未使用的状态,且至今已有4年之久,该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的商标在第2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重要保护商标申请注册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1509403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