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蒂龙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一品钻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6272040号第35类“一-品钻石BESDIA" 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一品钻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31日至2022年03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品钻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一品钻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装箱单和出口报单及汇款凭证、产品图片、线上店铺销售记录和评价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272040号 第35类“一品钻石BESDIA"注册商标,原第16272040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