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徐纪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温州国田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7149242号第12类“国田”商标在“汽车减震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温州国田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温州国田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温州国田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册、域名管理系统、官网截图、产品照片、包装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汽车减震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149242号第12类“国田”注册商标,原第7149242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