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祖井对其注册在35类的5573703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中“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吴楼’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河南省南阳市人,于1948年3月牺牲。该标志为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完全不成立,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根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吴楼桥新华联”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573703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