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刘晓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厦门海福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19926576号第29类“无名小厨”商标在“肉汤”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新三和(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厦门海福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厦门海福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购销合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肉汤”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9926576号第29类“无名小厨”注册商标,原第199265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