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高安市昌兴实业有限公司第21261384号第42类“万纳”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高安市昌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高安市昌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1261384号第42类“万纳”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1261384号第42类“万纳”商标,原第21261384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