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徐国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苏州臻味农贸有限公司第18285211号第30类“家米抵万金米”商标在“谷类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苏州臻味农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苏州臻味农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8285211号第30类“家米抵万金米”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285211号第30类“家米抵万金米” 商标,原第1828521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