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东西江电梯有限公司第17050158号第7类“XJLIFT”商标在“电梯(升降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东西江电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东西江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广东西江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电梯销售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梯(升降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050158号第7类“XJLIFT"注册商标,原第170501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