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469351号第12类“忍者”商标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469351号第12类“忍者”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469351号第12类“忍者”商标,原第34693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