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湖北孝为先老年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重庆市渝中区孝为先养老院第10937122号第43类“孝为先”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重庆市渝中区孝为先养老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重庆市渝中区孝为先养老院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937122号第43类“孝为先”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937122号第43类“孝为先”商标,原第10937122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