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魏永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499063号第30类“东方海洋ORIENTAL OCEAN H”商标在“1.调味品; 2.酱油; 3.食盐; 4.食用芳香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09日至2021年11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8499063号第30类“ 东方海洋ORIENTAL OCEAN H”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499063号第30类“东方海洋ORIENTAL OCEAN H”商标在“1.调味品; 2.酱油; 3.食盐; 4.食用芳香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84990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